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24
案號
ILDV-113-訴-514-202410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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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江建成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特定之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何分配表 及其金額,及請求就分配表為如何之變更。 二、陳報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