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ILDV-113-訴-526-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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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藍玉蘭 被 告 翁立 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113年10月8日有陳報一書狀,惟其內容仍未提及上開應補正之事項,是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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