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ILDV-113-訴-53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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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董芝霈 被 告 許碧玉 居宜蘭縣○○鎮○○街000號(私立幸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訴訟代理人 吳福助 吳蕊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於106年6月7日簽訂之借款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而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依所簽訂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就本件合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憑(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系爭契約合意所定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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