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ILDV-113-訴-558-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潘韻如 被 告 林碩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民國114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 因此提供不法詐騙集團利用為轉帳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5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以不詳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騙集團成員充作人頭帳戶使用,以賺取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報酬,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原告佯稱經營跨境電商平台可獲利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6月5日12時49分許匯款61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得手,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將系爭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遭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使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認被告係犯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論斷,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且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告雖未直接實施詐欺原告之行為,然其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藉此作為收取詐欺款項之用,為促成原告財物損失之行為,自應視為原告所受上開損失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1萬元,洵屬有據。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為未定給付期限且未約定利率之金錢債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15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萬 元,及自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