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ILDV-113-訴-561-20250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楊松輝 訴訟代理人 楊素蓮 被 告 楊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11 1,52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70,507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1,111,5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權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其與被告之父即訴外人楊乾旺間就重測前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嗣後因分割、重測,且楊乾旺將部分分割後之土地移轉予第三人,致原告於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部分借名登記物之返還已陷於給付不能,主張楊乾旺應就該給付不能部分負損害賠償之責,並以被告為楊乾旺之子,亦為繼承人之一,依法應繼承該損害賠償之債務為由,而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萬1,522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變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1萬1,5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見本院卷第89頁),經核,原告變更第1項聲明部分,均係基於原告與楊乾旺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被告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就楊乾旺遺債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同一基礎事實,依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142之110土地原為臺灣省政府所有,前由訴 外人楊清標向臺灣省政府承領,又於民國52年1月2日由楊清標之次子即楊乾旺、3子即訴外人楊丁山、4子即原告、5子即訴外人楊松山、6子即訴外人楊照明等5人書立鬮書(下稱系爭鬮書),約明就楊清標所有之財產為分配,其中系爭142之110土地部分於鬮書中約明:「批明三星鄉阿里史段大埔小段142之110田6717承領名義乾旺與松輝共業2分之1應得」,而系爭鬮書簽立後,系爭142之110土地於68年6月8日因繳清地價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楊乾旺名下,惟依系爭鬮書約定應係由楊乾旺與原告各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1/2,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卻僅登記楊乾旺1人名義,是原告與楊乾旺間就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1/2即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又系爭142之110土地分別於56年10月30日、71年6月14日、73年12月10日、84年2月23日及同年11月16日經數度分割,並經地政機關重測,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宜蘭縣○○鄉○○0段000○000地號等37筆土地,均是重測前系爭142之110土地經分割及重測後之一部分,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6,770.86㎡(面積詳如附表一所載)。而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1/2自68年6月8日即借名登記於楊乾旺名下,業如前述,依重測後面積折算原告借名登記之土地面積應為3,385.43㎡(計算式:系爭142之110土地面積6,770.86㎡×1/2=3,385.43㎡)。惟楊乾旺於98年11月11日將重測、分割後之系爭142之110土地(重測、分割後整編為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67.17㎡,下稱系爭816土地)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將系爭816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楊江阿鳳。嗣楊乾旺於106年1月29日死亡,且經原告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8號返還土地事件(下稱前案88號)中以民事準備一狀對楊乾旺之全體繼承人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由本院前案88號審理後,依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判決命楊江阿鳳應將其名下就系爭816土地之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此折算後面積為1,483.585㎡(計算式:系爭816土地面積2,967.17㎡×1/2=1,483.585㎡),另加計原告前已取得自系爭142之110土地分割出如附表二(面積598.54㎡)、附表三(面積862.4㎡)所示土地面積合計1,460.94㎡,總計原告現已可取得之面積僅2,944.525㎡(計算式:1,460.94㎡+1,483.585㎡=2,944.525㎡,惟與原告依重測後所計算應得之土地面積相較,尚有440.905㎡(計算式:3,385.43㎡-2,944.525㎡=440.905㎡)差額未獲給付。原告即提起另訴,先位請求楊江阿鳳應將坐落系爭816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4090/296717再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1號返還土地事件(下稱前案341號)審理後,認原告所得請求返還借名物之範圍,應僅及於如附表四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1/2未逾核算面積440.905㎡部分,而駁回原告先位之訴;又因如附表四所示之土地均已移轉予第三人所有,是楊江阿鳳對於如附表四所示土地之給付,已陷於給付不能,且此項給付不能係因如附表四所示土地借名登記於楊乾旺期間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可歸責於債務人,認原告備位主張楊江阿鳳應就此楊乾旺之遺債,於楊江阿鳳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損害賠償之責,為有理由,並按系爭816土地於108年度之公告現值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即111萬1,522元(計算式:系爭816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2,521元/㎡×原告所得請求之面積440.905㎡=1,111,5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者,前案341號事件中,原告僅對楊乾旺之繼承人之一即楊江阿鳳起訴請求給付不能損害賠償,惟迄未獲償,而被告為楊乾旺之子,亦為其繼承人,為此,爰依借名登記、給付不能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亦應在繼承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1萬1,522元,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楊乾旺全體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被告亦依楊乾 旺之遺囑獲配土地。惟前案341號事件中既已就本件借名登記結算,由楊江阿鳳在繼承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1萬1,522元,故應由楊江阿鳳負責,與被告無涉。況原告在前案341號確定判決後,曾再起訴請求楊乾旺其餘之繼承人即被告與訴外人楊進東、楊國增應分別將所有之宜蘭縣○○鄉○○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系爭825、826、827土地)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下稱前案96號)審理後,認前案341號已就本件借名登記進行結算,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及楊進東、楊國增移轉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而駁回原告之訴,被告現亦無從再移轉440.905㎡之土地予原告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第273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重測前系爭142之110土地原為臺灣省政府所 有,先前由楊清標向臺灣省政府承領,於52年1月2日復由楊清標之次子楊乾旺、3子楊丁山、4子楊松輝、5子楊松山、6子楊照明等5人書立系爭鬮書,約明就楊清標所有之財產為分配,其中系爭142之110土地部分於鬮書中約明:「批明三星鄉阿里史段大埔小段142-110田6717承領名義乾旺與松輝共業二分之一應得」,而系爭鬮書簽立後,系爭142之110土地於68年6月8日因繳清地價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楊乾旺名下,然依系爭鬮書約定應係由楊乾旺與原告各取得1/2,卻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僅登記楊乾旺1人名義,則原告與楊乾旺間就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1/2即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又系爭142之110土地於56年10月30日間分割新增同小段142之427地號土地(即現行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於71年6月14日分割新增同小段142之503至142之525地號等23筆土地(即現行三星鄉大隱1段817至823地號等7筆土地、同段829至844地號等16筆地號土地,合計共23筆),於73年12月10日另分割新增同小段142之533至142之536地號等4筆土地(即現行宜蘭縣○○鄉○○0段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再於84年2月23日另分割新增同小段142之585地號土地(即現行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而前開142之585地號土地復於84年11月16日因分割增加同段142之588至142之594地號土地共7筆土地(即現行宜蘭縣○○鄉○○0段000○000號地號等3筆,及812至815地號等4筆),亦即現行如附表一所示之宜蘭縣○○鄉○○0段000○000地號等37筆土地,均是重測前系爭142之110土地經分割及重測後之一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一所載),而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6,770.86㎡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鬮書為佐(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4至69頁),是上情首堪認定。㈢次查,原告復主張其就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1/2自68年6月8日借名登記於楊乾旺名下。嗣楊乾旺於98年11月11日將重測、分割後之系爭142之110土地(即系爭816土地),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楊江阿鳳。其後,楊乾旺於106年1月29日死亡,原告復於前案88號事件中,以民事準備一狀對楊乾旺之全體繼承人為終止本件借名關係之意思表示,而經前案88號依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判決楊江阿鳳應將系爭816土地(面積2,967.17㎡,權利範圍全部)之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頁),並據本院調取本院前案88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此情亦堪信為真實。 ㈣再查,原告依系爭鬮書之約定及終止後之借名登記物返還請 求權,主張楊乾旺之全體繼承人(包含被告、楊江阿鳳等),均應負返還借名登記物之責,承前所析,原均屬有據。然因系爭鬮書於52年1月2日簽立後,系爭142之110土地業經重測、分割如附表一所示,其重測後面積合計為6,770.86㎡等情,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前揭借名登記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所得請求返還之借名物,原實應為系爭142之110土地重測、分割後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2。又前案88號事件確定判決業命楊江阿鳳應將系爭816土地之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且原告於前案341號審理中自承分割自系爭142之110土地中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土地已由其取得等語(見前案341號卷㈡第8頁),則原告依前揭借名登記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原得請求系爭142之110土地之應有部分1/2(依此核算原告可請求之面積應為3,385.43㎡),扣除經前案88號確定判決命楊江阿鳳應將系爭816土地之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由原告可取得系爭816土地應有部分1/2核算面積為1,483.585㎡(計算式:系爭816土地面積2,967.17㎡×1/2=1,483.585㎡),及原告前已取得如附表二(面積598.54平方公尺)、附表三(面積862.4㎡)所示土地面積,原告尚得請求楊乾旺之全體繼承人返還之土地面積為440.905㎡(計算式:3,385.43㎡-1,483.585㎡-598.54㎡-862.4㎡=440.905㎡)。準此,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返還借名物之範圍,應僅及於如附表四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1/2,且未逾核算面積440.905㎡部分。惟因如附表四所示之土地均已移轉予第三人,楊江阿鳳對於如附表四所示土地之給付,已陷於給付不能,是前案341號審理後,認此項給付不能係因如附表四所示土地借名登記於楊乾旺期間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並按原告主張依系爭816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為111萬1,522元,且因被繼承人楊乾旺已於106年1月29日死亡,楊江阿鳳為其繼承人又未拋棄繼承,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判命楊江阿鳳應就此楊乾旺之遺留債務即111萬1,522元,以其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損害賠償等節,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0至75頁),並據本院調取前案341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堪認關於原告與楊乾旺間就系爭142之110土地依系爭鬮書、68年6月8日因「繳清地償」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楊乾旺名下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於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就楊乾旺或其全體繼承人無法返還借名登記物部分,已結算為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金額,核此應屬楊乾旺之遺留債務。 ㈤又查,前揭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金額111萬1,522元,為楊乾 旺遺留債務,既經本院認定如前,依首揭說明,楊乾旺遺留之給付不能損害賠償之債務,即應由楊乾旺全體繼承人於繼承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予原告。復且,原告主張其向楊江阿鳳執行未果,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5098號債權憑證為佐(見本院卷第43頁),並為被告所未爭執,而被告亦自述其並未拋棄繼承,且有因遺囑而繼承楊乾旺之遺產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並有家事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是原告主張楊乾旺之繼承人之一即被告,亦應於繼承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 ㈥至被告雖辯稱前案341號確定判決已判命楊江阿鳳應於繼承楊 乾旺遺產範圍內負損害賠償之責,且前案96號確定判決亦已駁回原告請求其及楊進東、楊國增移轉系爭825、826、828土地應有部分1/2之請求,故原告不得再向其請求此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等語。惟上開111萬1,522元既屬楊乾旺因本件借名登記關係所生之遺留債務,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則原告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本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楊乾旺所遺留之111萬1,522元債務,其繼承人楊江阿鳳迄未清償,亦如上述,依上說明,全體債務人(即包含被告在內之楊乾旺全體繼承人)仍應負連帶責任,自不因前案341號僅判命楊江阿鳳應於繼承楊乾旺遺產範圍內負損害賠償之責,即逕認該111萬1,522元遺留債務已與被告無涉,是被告上開所辯,尚有誤會,並無可採。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則原告併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0月24日(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同居人收受,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借名登記終止後,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乾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11萬1,5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無 不合,故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一:52年重測前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6,717㎡) 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面積(㎡) 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35.48 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5.99 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5.9 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21.28 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45 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3.15 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0.46 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4.69 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967.17 1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0.65 1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73 1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5 1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48 1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37 1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27 1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0.54 1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43 1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2.61 1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0.03 2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0.66 2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55.1 2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07 2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33 2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2.09 2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12 2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3 2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9 2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10.02 2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75.94 3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96 3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76.05 3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48 3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1.27 3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98 3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76 3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53 3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16.03 合 計 6,770.86 附表二:國民住宅部分土地面積598.54㎡(即宜蘭縣○○鄉○○0段00 0地號土地至同段823地號土地) 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面積(㎡) 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0.65 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73 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5 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48 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37 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27 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0.54 合 計 598.54 附表三:自有住宅部分土地面積862.4㎡(即宜蘭縣○○鄉○○0段000 地號土地至同段815地號土地) 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面積(㎡) 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35.48 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5.99 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5.9 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21.28 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45 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3.15 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0.46 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4.69 合 計 862.4 附表四:其餘部分土地面積2,342.75㎡(即宜蘭縣○○鄉○○0段000 地號土地至同段844地號土地) 編號 重測後地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面積(㎡) 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43 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2.61 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0.03 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0.66 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55.1 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07 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3.33 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2.09 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12 1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3 1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9 12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10.02 13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275.94 14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96 15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76.05 16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82.48 17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1.27 18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98 19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76 20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5.53 21 宜蘭縣○○鄉○○0段000地號土地 宜蘭縣○○鄉○里○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16.03 合 計 2,34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