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8

案號

ILDV-113-訴-600-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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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林易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其未據 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送達原告,然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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