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5

案號

ILDV-113-訴-64-20241225-3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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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長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淑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9,546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2,60 0元×附圖編號A、B2、E之面積(34.12+14.54+33.05)平方公尺= 1,029,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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