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ILDV-113-訴-649-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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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廖本華 被 告 黃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3年7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2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故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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