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5
案號
ILDV-113-訴-671-20241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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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1號 原 告 林芳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祥欣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應按被告人數附 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特定之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何分配表 及其金額,及請求就分配表為如何之變更。 二、陳報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