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ILDV-113-訴-684-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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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 告 鎮安廟 法定代理人 黃樹木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栗茜 被 告 陳彥均(即被告陳裕豐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 號0樓 陳彥丞(即被告陳裕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彥均、陳彥丞為被告陳裕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裕豐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 彥均、陳彥丞,陳彥均、陳彥丞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陳彥均、陳彥丞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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