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V-113-訴-698-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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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莊進一 被 告 莊天旺 楊苡宣 王啓記 蔡素珠 潘金線 江月珍 江淑芬 林錦東 林紫彤 張蓮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本件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訴之聲明,亦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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