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ILDV-113-訴-90-202411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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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主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紫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雖非法定不合法上訴之 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