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4
案號
ILDV-113-護-97-20250204-2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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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7號 抗 告 人 丙○○ 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受 安置人 劉○希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上列相對人即原審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護字第9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