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3-06
案號
ILDV-113-護-97-20250306-3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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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劉○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相 對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 院113年度護字第97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隱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多時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乃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