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23

案號

ILDV-113-輔宣-38-20241023-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游文正 應受輔助宣 告 之 人 游文東 住○○市○○區○○里○○○○0○0號 (北新醫療社團法人北新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第1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輔助宣告人游文東雖設籍宜蘭縣,惟其目前 住在新北市○○區○○里○○○○0○0號北新醫療社團法人北新醫院(下稱北新醫院),且未來仍將繼續住居於此,沒有變動計畫,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目前已無以戶籍地為住所之意思,而係居住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之北新醫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