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ILDV-113-重訴-102-202503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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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何惠瑛 指定送達住所: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0樓之0 被 告 洪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千瑀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