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V-113-重訴-81-2024123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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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成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 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55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