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08-20

案號

ILDV-113-除-24-202408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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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代 理 人 游秀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9月15日 10,500元 F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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