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ILDV-113-除-26-202410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范氏夢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 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宜蘭餅食品有限公司 劉鐙徽 玉山銀行羅東分行 范氏夢貞 4989371 新臺幣20,000元 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