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3

案號

ILDV-113-除-27-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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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游士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1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彰銀宜蘭 游士賢 113年3月18日 250,000元 PN352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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