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除-30-202411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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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李麗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113年4月5日 150,000元 AK120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