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V-113-除-31-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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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游文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1月31日 250,000元 3522672 002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3月18日 250,000元 3522673 003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林柏峰 彰銀宜蘭 游文雄 113年4月18日 100,000元 35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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