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V-113-除-34-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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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廖婕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黃文信 礁溪鄉農會 廖婕榆 民國112年12月25日 新臺幣225,400元 FA221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