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ILDV-114-保險-2-20250213-1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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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吳正龍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2,194元(計算 式:5,605,580元+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 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76,614元=5,782,1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243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67,137 元,尚應補繳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