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ILDV-114-勞小-1-20250113-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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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鋯月 訴訟代理人 陳舜梁 被 告 曾睿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28日 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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