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聲請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ILDV-114-勞補-16-2025033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 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 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 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聲明僅記載:「要求相對人乙○○賠償薪 水、精神及生活賠償」云云,均未表明具體特定之請求金額,致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請求之金額(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繳納調解聲請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應具體說明兩造僱傭期間之起迄日 、相對人未給付薪資之日期及數額、本件勞務提供地之址,及就 本件訴訟由本院管轄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