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聲請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ILDV-114-勞補-17-2025033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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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乙○○ 住○○市○○區○○路0000○0號00樓 之0 戊○○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慶安即日光舒活農場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 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 調解之聲請,且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 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 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270,4 40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 調解之金額為4,270,440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 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另聲請人應查明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究係周慶安即日光蔬活農 場抑或周慶安即日光舒活農場,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聲請人戊○○ 1 喪葬費 270,440元 2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甲○○ 3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丙○○○ 4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乙○○ 5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聲請人丁○○ 6 精神慰撫金 80萬元 合計 4,270,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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