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聲請費
日期
2025-01-17
案號
ILDV-114-勞補-2-2025011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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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傳奇藝術劇團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 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 請,且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 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 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 110萬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110萬元,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