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ILDV-114-司促-1116-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子辰 簡俊達 劉鈺君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80,9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子辰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簡俊達、劉鈺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0份,金額總計227,41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簡子辰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80,93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簡俊達、劉鈺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0,930元 劉鈺君、簡子辰、簡俊達 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80,930元 劉鈺君、簡子辰、簡俊達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0,930元 劉鈺君、簡子辰、簡俊達 自民國113年10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