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ILDV-114-司促-1160-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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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秦愃 江家豪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188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秦愃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江家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2萬8,18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江秦愃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萬1,18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家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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