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ILDV-114-司促-1163-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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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紘寬(原名陳冠勳) 陳慶堂 陳淑美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7,713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紘寬(原名陳冠勳)前就讀亞洲大時邀 債務人陳慶堂、陳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下同)474,060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 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10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紘寬(原名陳冠勳)自113年12月1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317,713元及應計之利息 、違約金,另債務人陳慶堂、陳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