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ILDV-114-司促-1261-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映元(原名陳愿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160元,及如附件 中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