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ILDV-114-司促-1309-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97元,及其中本 金7,890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673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601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