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ILDV-114-司促-1365-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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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昰霖 林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6,040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昰霖前於民國108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秉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103,44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昰霖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46,04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秉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