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ILDV-114-司促-244-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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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翰林 林芝羽 一、債務人林芝羽、鄭翰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43,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翰林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林芝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4筆,金額總計142,14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鄭翰林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3,240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芝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3240元 林芝羽、鄭翰林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年息1.775% 001 43240元 林芝羽、鄭翰林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3240元 林芝羽、鄭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