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ILDV-114-司促-278-202501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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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636元,及自民國 94年12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