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DV-114-司促-331-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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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債 務 人 林逸承 林秀英 一、債務人林逸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0,666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逸承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英給付之;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