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ILDV-114-司促-453-20250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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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徐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02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益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尚結欠26,880元消費款、1,119元循環利息、1,024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29,023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880元 徐益明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