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ILDV-114-司促-512-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952元,及其中34 ,427元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文星 於113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文星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34,427元,而於113年05月28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3,525元,以上共計37,95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