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6
案號
ILDV-114-司促-530-20250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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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81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附件),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㈡、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3481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