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ILDV-114-司促-668-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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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號 債 權 人 王凱莉 債 務 人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惠 債 務 人 菱駿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邦 債 務 人 張鴻文 一、債務人辰和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張鴻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1,093,000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菱駿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張鴻文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00,300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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