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ILDV-114-司促-69-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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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翰林 林芝羽 一、債務人林芝羽、鄭翰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2 8,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翰林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林芝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20萬0,19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鄭翰林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2萬8,93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芝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8931元 林芝羽、鄭翰林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1.775% 001 128931元 林芝羽、鄭翰林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8931元 林芝羽、鄭翰林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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