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ILDV-114-司促-725-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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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十方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鳳嬌 債 務 人 林春香 高蕎蓁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96,482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4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