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ILDV-114-司促-865-20250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8,65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文忠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累計218,653元正未給付,其中216,670元為本金;1,9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6670元 許文忠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