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LDV-114-司促-897-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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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34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於前向聲請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並簽立現金卡換約通知書暨「gaga卡申請書」乙紙為憑,債權人核准額度為(以下同)5萬元整,約定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05日起至94年11月05日止,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行依規定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借款利息依年利率15%按日計息,並於每月20日結算。(三)上開借款均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於每月20日還款,如未按期清償,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逾期6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四)嗣債務人於前曾參與債務協商,並自112年01月份起變更還款條件為28期,利息按年息0%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即協商失效,債權人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2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