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LDV-114-司促-901-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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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張家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530元,及自民國 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1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