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DV-114-司執-97-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益圳即謝志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3日對已於109年9月26日 死亡之債務人謝益圳即謝志昌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