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4
案號
ILDV-114-司家催-5-2025031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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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即被繼承人林芳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芳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芳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7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蘭 縣○○鄉○○路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芳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 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芳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芳美於民國112年7月22日死亡, 遺留財產。聲請人前受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1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院審閱全卷事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13 號卷宗,核閱無訛,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洵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