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11
案號
ILDV-114-司家聲-1-2025021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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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吳昭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九一號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志文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已死亡,聲請人尚有債權未獲清償,然有他債權人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在案(一百零六年度司繼字第二九一號),故為查明遺產管理人資料,而據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 被繼承人李志文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