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11

案號

ILDV-114-司家聲-7-2025021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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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二年度司繼字第二五○號拋棄繼承事件卷 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受燕之債權人,因 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0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 被繼承人蔡受燕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0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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